問題已解決
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取得的股權獎勵,取得時可以申請遞延納稅。老師,請問,其應納稅所得額怎計算? 【問題來源:稅法混淆對比】



您好!可以遞延至轉讓時再交,應納稅所得額是轉讓價和取得激勵時的成本以及合理費用之和的差額
2021 12/14 10:25

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取得的股權獎勵,取得時可以申請遞延納稅。老師,請問,其應納稅所得額怎計算? 【問題來源:稅法混淆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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