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x19年6月3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托代銷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w商品.1000件。W商品已經發出,每件商品成本為70元,合同約定乙公司應按每件100元對外銷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續費,除非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間內由于乙公司的則認發生回損或丟失,否則在w商品對外銷售之前,乙公司沒有義務向甲公司支付貨款,乙公司不承擔包銷責任。沒有售出的w商品需退回給甲公司,同時甲公司也有權要求收回w商品或將其銷售給其他的客戶。至2019年6月30日,乙公司實際對外銷售1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1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3,000元。這個題里邊進項稅額為600。是怎么算出來的?百分之六怎么來的



你好代理服務是現代服務業,按照6%抵扣進項稅額
2021 12/27 18: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