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合同中甲公司應在2016年8月銷售給乙公司一批物資,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貨,導致乙公司發生重大經濟損失。2016年12月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賠償450萬,2016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按或有事項準則,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300萬,2017年2月10日經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400萬,甲乙雙方均服從判決。判決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賠償款400萬,甲乙兩公司2016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017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 1.對2016年12月31日的未決訴訟,甲公司應該按照哪項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如何處理? 2.對于2017年3月20日的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該按照哪項會計準則進行處理。請制相關會計分錄。



你好需要計算做好了給你
2021 12/30 04:40

84785038 

2021 12/30 07:49
謝謝老師

暖暖老師 

2021 12/30 08:14
1、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按照資產負債日后事項調整處理。

暖暖老師 

2021 12/30 08:15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0
貸其他應付款100

暖暖老師 

2021 12/30 08:15
借預計負債300
貸其他應付款300

暖暖老師 

2021 12/30 08:15
借其他應付款400
貸銀行存款400

暖暖老師 

2021 12/30 08:16
調整遞延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7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75

暖暖老師 

2021 12/30 08:17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0

暖暖老師 

2021 12/30 08:17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75

暖暖老師 

2021 12/30 08:17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7.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5

84785038 

2021 12/30 10:32
感謝老師~

暖暖老師 

2021 12/30 10:41
不客氣麻煩給與五星好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