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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老師幫忙解答一下,我對這里有些不太理解。 公示催告屆滿后,除權判決以前是那一段時間呢? 公示催告屆滿后,所有票據都過了付款期限了,持票人失去了除出票人意外的追索權,這張票據還有票據權利嗎?這種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的票據,難道還可以背書轉讓嗎? 公示催告屆滿多久無人申報,法院做出除權判決?



你好,《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絕對無效,即使背書連續,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據權利。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至法院除權判決前這段期間,票據貼現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在此間期間票據權利主體己確定,因票據貼現而取得票據權利的,法律確定了其作為合法權利人的地位;對于公示催告期間屆滿至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的票據進行貼現,應慎重考慮。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承兌人為了擺脫付款責任,往往與出票人串通申請公示催告以圖擺脫票據債務。結合具體業務操作中,可將貼現票據是否處于公示催告期間列為向票據簽發行進行票據查詢的必備要素,并調查承兌人的資信情況,安排專人查閱有關公示催告的內容。如果貼現后得知出票人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應及時以持票人的身份申報權利,阻止除權判決的做出。
2022 01/13 22:34

84784981 

2022 01/14 10:24
老師,我就對這句話不理解,難道這短時間沒有規定天數嗎?

84784981 

2022 01/14 10:24
這個期間如何判定的呢?

84784981 

2022 01/14 10:26
難道不應該是屆滿后,除權判決就生效嗎?

楊揚老師 

2022 01/14 10:34
你好,這里公示期滿到法院做出判決并公開判決中間是需要時間的哦。

楊揚老師 

2022 01/14 10:38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從性質來看,公示催告程序屬于非訟程序。適用這一程序并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的糾紛,而只能確認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內無人申報權利這一事實。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人根本無法知道有無利害關系人,更不知道利害關系人是誰,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一旦明確了利害關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必須終結,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公示催告并不是訴訟程序,只有公示催告期滿后才能開始走訴訟程序,之后法院才能進行判決,這是一個有先后的過程。

84784981 

2022 01/14 11:32
好的,謝謝老師的回復

楊揚老師 

2022 01/14 11:33
嗯嗯,同學不用客氣的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