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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 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 憑證。A . 會計主管人員 B . 保管人員 C . 單位負責人 D . 會計機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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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外來的原始憑證遺失,應當由原開出單位出具證明,證明經濟業務的內容、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證明必須加蓋原開出憑證單位的公章。然后由接受憑證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辦理批準手續,手續齊全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022 01/27 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