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兩家公司合并,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注銷,B處于虧損,且A在合并時候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現在可否用B的虧損來彌補A,就是A盈利了,想用B來彌補A的利潤



同學你好,,適用一般稅務處理時,被吸收合并的子公司的虧損不可以在吸收合并公司彌補。復核特殊稅務處理的才可以哦。
2022 03/23 00:04

楊揚老師 

2022 03/23 00:12
好了說正題,上述那個培訓課程所講的通過并購大額虧損企業實現抵減母公司利潤的稅收籌劃方法確實是可行的。但是此種方法奏效的前提就是你的并購必須符合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重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50%及以上)。(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企業在收購另一家企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后,必須在收購后的連續12個月內仍運營該資產,從事該項資產以前的營業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85%及以上)(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并且,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