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我單位是一家非盈利性民營醫院,5年前由甲乙兩人共同出資組建假設為A企業,委托丙管理,丙不是股東,今年A企業投資新建了另一家非盈利醫院假設為B企業,因其他原因,A企業決定把B企業賣給丙經營,兩家企業互不相干。B企業實際投資用了800萬,請評估公司評估了1000萬,現在雙方協商B 企業作價560萬賣給丙,并撥A企業的醫生,員工一部分給B企業。這項業務是不是資產重組?符合重組的性質不?



同學你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022 03/28 0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