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這段話能通俗解釋一下嗎



暫停擔保權的行使是為了給企業重整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避免因擔保財產的執行而影響企業的挽救與生產經營,而不是為了阻止擔保債權人行使權利、剝奪其擔保權利。所以,擔保權暫停行使的范圍,必須根據企業重整是否需要使用該項擔保財產確定,對沒有使用需要的財產就不必暫停擔保權的行使,而應當及時清償擔保債權人。同時,還必須考慮對擔保權的基本保障,不能僅因為企業重整需要就違法侵害擔保權利,所以企業破產法才規定:“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其次,所謂“擔保權暫停行使”,只是在程序權利即權利行使的時間上加以限制,而不影響擔保權的實體權利,即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物權擔保與優先受償權。這是一項不得違背的基本原則。
2022 04/18 1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