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你好,個人抬頭的發票不能作為公司費用報銷,有具體的相關稅法文件么?



一、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相關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規定,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也就是說,對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來講,個人抬頭的上述客票、車票等,可以個人名義取得,但是限于勞動合同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
二、其他情形能否稅前扣除,有兩個省級稅務答疑可供參考:
(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2010年匯算清繳政策問答》:對于個人名頭的電話費等支出,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相關,屬于個人消費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問:企業為員工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還是并入工資總額?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因此其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訊費,其通訊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訊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從稅前扣除。
上述兩個答疑觀點是個人名義費用不能稅前扣除,但其有個前提,乃是“無法判斷與取得收入相關”。
三、若取得證據證明與公司經營活動相關,個人名義發票應當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上述條款規定皆未禁止“個人名義發票”稅前扣除,但需要相關證據,證明其真實、合法、合理、相關等前提。“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2022 04/21 09:16

84784954 

2022 04/21 09:21
一般的費用發票比如說出差住旅社的住宿費開了個人抬頭的能報銷么?

樸老師 

2022 04/21 09:35
同學你好
這個不可以
得開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