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把公司購買的產品無償贈送給他人,需要確認收入嗎?有依據嗎?



不需要確認收入,但是需要視同銷售
在2006版收入準則下確認銷售收入需要滿足以下5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在2017版收入準則下強調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同時新舊準則均強調: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因此,無論在新老收入準則下,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在建工程)都無法增加現金流產生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也沒有轉移控制權,因此不需要確認收入。
同理,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他人,無法產生準確的經濟利益流入(別和我抬杠說增加企業聲譽哦,即使有聲譽也不是直接相關更不能可靠計量),因此也不需要確認收入,而是作為一項非經常性損益確認為營業外支出。
因此,將自產產品用于贈送他人用于贊助、廣告、打樣也不能準確計量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而是屬于一種營銷手段,需要按成本確認為銷售費用。
2022 04/26 1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