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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委托代銷是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時確認收入,為什么在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錯了



同學,你好
1.委托方將商品發出后,所有權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將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轉移出委托方。所以,企業采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商品,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
2.如你所說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委托代銷,在新收入準則下要滿足控制權轉移才能確認收入。因此,一般發出代銷貨物不滿180天前,企業就收到了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貨款,會計確認收入時點和增值稅沒有差異。但是,如果超過180天,企業還是沒有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貨款,則增值稅在滿180天就要確認,但會計上仍不確認。這就是稅會差異
2022 04/30 23:32

84785028 

2022 04/30 23:53
那它不是說收到貨款當天了嗎? 這也是稅會差異嗎

文靜老師 

2022 04/30 23:57
是的,會計上的收入是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稅法上是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文靜老師 

2022 04/30 23:57
會計上的收入不是在收到貨款當天確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