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下稱A公司),四人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甲、丁分別以貨幣100萬元出資,乙以勞務作價100萬元出資,丙以一套價值300萬元房產出資。 A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后,李某以甲為名義股東,自己為實際出資人為由請求A公司變更股東、將自己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遭到其他股東一致反對。 丁與A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秦某串通,利用關聯交易將自己出資全部抽回。事情敗露后,A有限責任公司遂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其他股東一致同意解除丁的股東資格并形成決議。 (1)指出A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方式的不妥之處。簡要說明理由。 (2)李某是否有權請求A公司變更股東、將自己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簡要說明理由。 (3)A公司股東會解除丁股東資格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1)乙不得以勞務出資。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李某不得請求公司變更股東、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A公司股東會解除丁股東資格的決議不符合法。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公司未履行催告程序,直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丁股東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
2022 05/02 1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