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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們每月銷售發貨21號到次月20號為一個周期,次月20號開始與客戶對賬開票,確認收入,行業內都是這樣操作的。現稅務部門要求我們把20號到月底的發貨都作為確認收入,申報納稅,次月開票再做納稅沖減,這樣是否合理?謝謝!



你好,是合理的,權責發生制,一個月本來就是要算到月底
2022 05/10 17:15

你好!我們每月銷售發貨21號到次月20號為一個周期,次月20號開始與客戶對賬開票,確認收入,行業內都是這樣操作的。現稅務部門要求我們把20號到月底的發貨都作為確認收入,申報納稅,次月開票再做納稅沖減,這樣是否合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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