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張某、李某、劉某共同出資設立的甲普通合伙企業(以下簡稱“ 甲企業")\'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 意決定解散。清算過程中, 甲企業的財產及其合伙人的財產不足以償清合伙企業的債務。清算結束后, 下列 關于甲企業可否注銷及其剩余債務解決方法的表述中, 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可以注銷甲企業, 剩余債務由張某、李某、劉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 不能注銷甲企業, 債權人在清算結束后連續5年內, 享有繼續請求清償的權利 C. 不能注銷甲企業, 剩余債務由張某、 李某、 劉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 可以注銷甲企業, 剩余債務不再清償



A. 可以注銷甲企業, 剩余債務由張某、李某、劉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22 05/11 1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