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公關公司甲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16日收到稅務機關通知,甲公司2020年11月收到并申報抵扣的一份會展服務費發票系乙會展公司利用其他企業虛開;同時稅務機關對合同及款項進行比對,確認甲公司確實委托乙公司舉辦促銷活動并實際支付費用,且當時甲公司相關人員并不知曉乙公司提供的發票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認定屬于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與乙公司交涉,甲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取得乙公司重新開具的會展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對于甲公司善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在收到稅務機關通知時,應如何進行增值稅處理? 2.甲公司在進行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于該會展服務費用應如何處理? 3.甲公司重新取得會展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1)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2)該企業匯算清繳時不得扣除參加展銷活動發生的費用。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由于甲公司在匯算清繳之前未取得乙公司重新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故該會展服務費在2020年匯算清繳時不得扣除。
(3)增值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除發生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2022 06/02 1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