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煤礦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采礦、選礦,2020年6月發生下列業務: (1)將自采的原煤3000噸直接銷售,取得銷售額40萬元;將自采原煤300噸交由關聯企業對外銷售,關聯企業銷售額4.5萬元; (2)將自采原煤連續加工洗選煤,銷售洗選煤1200噸,銷售額24萬元; (3)將上月外購的原煤和自采原煤混合生產洗選煤銷售,取得銷售額50萬元,另向購買方收取運雜費4萬元(能提供相關票據)。經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耗用外購原煤400噸,外購原煤單價500元/噸; (4)銷售采煤過程中抽采的煤層氣,銷售額12萬元。(其他相關資料:以上皆為不含稅價款,原煤資源稅稅率3%,天然氣資源稅稅率6%,洗選煤稅率2%) 要求: (1)該企業業務(1)應納的資源稅。 (2)該企業業務(2)應納的資源稅。 (3)該企業業務(3)應納的資源稅。 (4)該企業業務(4)應納的資源稅。



(1)? 業務(1)應納資源稅=(40+4.5)x3%=1.335(萬元)。
(2)? 業務(2)應納資源稅=24x2%=0.48(萬元)。
(3)資源稅的計稅銷售額不含礦區到用戶所在地的運雜費用;業務(3)應納資源稅=(50-400X500/10000x3%/2%)x2%=0.4(萬元)。
(4)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業務(4)應納資源稅=0(萬元)。
2022 06/11 1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