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李某以房屋作價出資10萬元,趙某、錢某、孫某各以貨幣出資10萬元,四人共同投資設立了甲普通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合伙協議約定: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甲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半數以上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以其在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業成立后,接受乙企業委托加工一批貨物,乙企業未向甲企業支付10萬元加工費。由于李某在購買出資房屋時曾向乙企業借款8萬元一直未償還,甲企業向乙企業請求支付10萬元加工費時,乙企業認為李某尚欠其借款8萬元,故主張抵銷8萬元,支付甲企業2萬元。 要求: 1.合伙協議中有關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的約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合伙協議中有關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的約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乙企業能否主張抵銷?說明理由



(1)約定合法。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允許自由約定,并且尊重合伙協議的約定)
(2)約定不合法。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法律不允許自由約定)
(3)乙企業不能主張抵銷。根據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022 06/14 1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