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張某2014年4月1日,大學畢業首次就業在甲公司,2017年3月31日與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及時辦理了失業登記。2019年4月1日,張某找到了新工作,在乙公司重新就業。已知,張某自在甲公司入職之日起即與甲公司共同繳納失業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張某失業期間共計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兩年不是24個月嘛 答案是12個月什么意思?謝謝



你好,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022 06/26 1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