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非居民企業注冊服務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嗎? 服務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



非居民企業為居民企業提供國際貨物運輸服務,居民企業應按照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11%的稅率代扣代繳增值稅。有稅收協定的,按稅收協定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方面: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船舶、航空運輸收入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52號)的規定:“……
一、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船舶、航空等國際運輸業務的,以其在中國境內起運客貨收入總額的5%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按照每次從中國境內起運旅客、貨物出境取得的收入總額,依照1.25%的計征率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如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需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
2、根據《關于發布《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第五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應自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資格或運輸合同、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選擇向境內一處業務口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同時提供經營資格證書、經營航線資料、相關業務合同以及境內聯系人等相關信息。”
第六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稅務登記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實際發生并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后的余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非居民企業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企業在本辦法施行之日以前已經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備案或免稅證明等相關手續的,視同已按本辦法第十二條*9款規定備案,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時限內可免予重新備案。”
2022 07/18 1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