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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內企業銷售貨物



保稅區內的企業銷售貨物給保稅區內的企業,是否不需要交增值稅?這和貨物的來源有無關系,比如進口來的貨物銷售給保稅區內另一企業,或者從區外采購的貨物銷售給保稅區內的另一企業。還有就是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內的企業銷售貨物給深圳鹽田港保稅區內的企業,是否要交增值稅?
2017 06/07 21:09

李老師2 

2017 06/07 21:19
《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一)適用范圍。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勞務:(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根據上述規定,若所述保稅區屬于上述特殊區域的,區內企業之間銷售區內貨物免征增值稅,不同區內企業之間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如不屬于上述特殊區域,則屬于在境內銷售貨物,應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