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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個人給個人無償轉讓的不動產要視同銷售



你好 這是規定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 不動產視同其發生了應稅行為,理解本條需把握以下內容:為了體現稅收制度設計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將無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 動產與有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同等對待,全部納入應稅行為的范疇,體現了 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時,將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情況,排除在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之外,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要注意區別提供應稅服務、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以及非營業活動三者的不同,準確把 握征稅與不征稅的處理原則。 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 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的適用主體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第二款的適用主體還包括其 他個人。
2022 08/23 11:51

84784996 

2022 08/23 11:56
那為什么個人給個人提供的無償服務就不屬于視同銷售呢

玲老師 

2022 08/23 11:57
您好。這些都是稅法直接規定的,記住了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