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老師,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哪些可以疊加享受,哪些不可以疊加享受


二、不能疊加享受的情況
(一)過渡期優惠稅率不得和定期減免稅、減低稅率類重復享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二)集成電路企業和過渡期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不得重復享受
《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三)固定資產類的縮短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法不得重復享受
《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2022 08/24 2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