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所有權繼受取得,原始取得是什么意思?還有什么取得啊?



同學你好
物權的取得就這兩個分類。
2022 08/25 22:25

84784973 

2022 08/25 22:37
請具體解釋一下

立峰老師 

2022 08/25 22:40
物權的發生。 物權的發生,是指物權與特定主體的結合;A特定物權人而言,即為物權的取得。 ?物權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①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據他人既存的權利而獨立取得物權,又稱物權的同有取得或 ?物權的絕對發生。如基于無主物之先占、拾得遺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取得物權, ?即屈物權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物權,并非繼受他人既存權利而來,與他人的權利無關,所以,物權 ?標的物上原存有的一切負擔,均因原始取得而歸于消滅,原來的物權人不得再就標的 ?物主張任何權利。如拾得的遺失物,一旦確認最后依法巾_家取得所有權,則原遺失 ?物的所有權人或K他限制物權人,都不能再主張標的物上的權利。 ②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乂稱物權的傳來取得、物權的 ?相對發生。 繼受取得,岡其權利是繼受自他人既存權利而來,且權利人不得將大于其所有的 ?權利讓與他人,所以,在標的物上的一切權利負擔,均繼續存在,iti取得人承受。如 ?買賣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買受人雖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取得的是有抵押權負擔的所 ?有權。 繼受取得,以繼受方法的不同為標準,可分為移轉繼受取得與創設繼受取得:A.移 ?轉繼受取得,是指就他人既有的物權,依其原狀移轉而取得,實即物權主體的變更。 ?如基于買賣、贈與而受讓標的物的所有權。B.創設繼受取得,是指以既存物權人的權 ?利為基礎,創設限制物權而取得。如在他人房屋所有權上設立取得抵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