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關于特殊性債務處理,請問怎么確認轉出方和受讓方的計稅基數和資產轉讓所得呢?



企業重組符合特殊性債務重組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其中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 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 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
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2022 10/15 2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