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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的稅收優惠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
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
為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規定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申報、審核等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二、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三下”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采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筑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減征資源稅的充填開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采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三、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2022 11/14 2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