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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前六個月和1年前清償債務可撤銷情形 有什么區別



同學你好
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是指債務人清償的是“已經到期”的債務;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所發生的債務清償行為可以由管理人撤銷是針對“未到期”債務的提前清償。因此,這兩處區別在于“6個月”的規定適用的是債務人在對多個債權人承擔債務并且已經到期的情況下,只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的行為;而“1年”的規定適用的是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
2022 11/15 1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