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收益受損,承租人有及時通知出租人的義務,這里承租人的通知義務屬于什么義務? 1.主給付義務 2.從給付義務 3.附隨義務 4.次給付義務



同學你好
附隨義務
例如在空調機買賣合同中,交付空調機和支付價款是主給付義務,上門安裝是從給付義務,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隨義務。
在這里,附隨義務發揮著輔助實現債權人利益獲得較為完美實現的功能,同時該告知義務的履行,亦可以使購買人免遭因不甚了解使用方法而發生人身或財產利益損害的危險。
2022 11/20 08:49

84784948 

2022 11/20 08:55
為什么不是次給付義務呢?法條說因承租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出租人就不承擔責任,就這點來說不符合附隨義務的定義吧?

芳兒 老師 

2022 11/20 09:14
次給付義務是屬于第二次義務是由于原給付義務的不能而產生的事宜,而對于附隨義務是根據合同的關系來進行不斷的形成,附隨義務不是合同最主要的條款,但是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只要一旦約定那么就必須要進行遵守。
題目中不存在第二次義務

84784948 

2022 11/20 09:21
原給付義務不能,要求損害賠償是次給付義務嗎?

84784948 

2022 11/20 09:22
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原租賃目的不能實現,要求賠償呢?

芳兒 老師 

2022 11/20 10:37
但是目前問的之前通知這個事情,

84784948 

2022 11/20 12:11
承租人收益受損不能理解為其目的不能實現嗎?

84784948 

2022 11/20 12:14
就是很難分清至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具體情況

芳兒 老師 

2022 11/20 17:11
是的,這個界限很難區分
今年稅務師考試的這個,是附隨義務,著重看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