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千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該公司董事長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合同規定,精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10天內付清款項。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一個月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法院查明: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并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如果10天內不付保管費,內公司口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 請問田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合同是有效的,因為甲公司的董事長對外是能代表甲公司,那么跟乙公司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
2022 12/07 1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