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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2014的年成立,為一般企業,2014年虧損100萬,2015年虧損110萬,2016的盈利160萬,2017的虧損60萬,2018的盈利140萬,2019年虧損80萬,2020-2023年每年均虧損50萬元。2024年盈利200萬。要求:請分別填寫2016、2017、2018、2019、2024的的企稅申報表附表,并說明主表第21行所填數據是多少。



2016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的第10行,所需填寫的數據為“稅前利潤(虧損現象):160萬”,第11行所填寫的數據為“非能計入稅前利潤(虧損)項目:-160萬”。
2017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的第10行,所需填寫的數據為“稅前利潤(虧損現象):60萬”,第11行所填寫的數據為“非能計入稅前利潤(虧損)項目:-60萬”。
2018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的第10行,所需填寫的數據為“稅前利潤(虧損現象):140萬”,第11行所填寫的數據為“非能計入稅前利潤(虧損)項目:-140萬”。
2019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的第10行,所需填寫的數據為“稅前利潤(虧損現象):80萬”,第11行所填寫的數據為“非能計入稅前利潤(虧損)項目:-80萬”。
2024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的第10行,所需填寫的數據為“稅前利潤(虧損現象):200萬”,第11行所填寫的數據為“非能計入稅前利潤(虧損)項目:-200萬”。
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的第21行所填數據是指2018年至2023年累計虧損額,由于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虧損分別為100萬、110萬和160萬,2017年的虧損為60萬,2018年的盈利為140萬,2019年的虧損為80萬,2020、2021、2022、2023年的每年虧損均為50萬,因此,2018年至2023年累計虧損額為370萬,故而第21行所填數據為370萬。
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是稅務機關專門為企業納稅人設定的報表,用于企業納稅人報告財務狀況的法定文件,它是確定企業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基本依據。其中,第10行用于填寫企業年度的稅前利潤(虧損)、第11行用于填寫非能計入稅前利潤(虧損)的項目,有時可能會引起企業納稅人的稅前利潤和應納稅收的減少;第21行則要求企業納稅人填寫2018年至2023年累計虧損額,這是企業納稅人可能申請減稅的依據。因此,企業在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時,一定要準確填寫各項數據。
2023 01/09 1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