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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出票人,承兌人行使追索權就是自清償之日起6個月嗎?



向出票人、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指的是當人民法院發布拍賣所拍賣抵押財產無法完繳票據金額時,票據出票人、承兌人有權采取法律行動,要求票據持有人或者第三人來償還票據欠款。由于票據為有效的債務憑證,且可以有效的追索權,因此,票據出票人、承兌人可以向原持票人或者第三人,在票據到期清償之日起滿六個月之內行使追索權,追索本金及利息。
向出票人、承兌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限一般規定為自清償之日起滿六個月,此外,有的法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延長追索權期限,尤其是當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清償之日離岸后,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償還票據欠款時。因此,票據出票人、承兌人向追索權期限一般規定為自清償之日起滿六個月,但是也存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
拓展知識:票據可以有效的追索權,在資金流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保護票據出票人的利益。但是,追索權期限到期后,就不能再享受追索權。因此,票據出票人應當加強對票據的管理和監督,以便及時發現票據的違約行為,以及采取有效的行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2023 01/14 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