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請問下:2021年建造合同價款880萬元,預計總成本820萬元,到2022年初,進度完成70%,此時預計總成本調為900萬元,這樣合同損失要怎么算?不是(900-880)=20萬元嗎



在2021年建造合同價款為880萬元、預計總成本820萬元的情況下,若是到2022年初,進度完成70%,預計總成本調整為900萬元,這時合同損失就可以算出了,(900-880)=20萬元。那么,到底從哪里開始算起呢?
首先需要了解損失的定義,損失指的是按照原定合同執行,最終完成合同任務時比原定支付的合同價款多出來的支出部分,也就是最終的總成本與原定的總成本之間的差額給付給對方的費用。
從上面的合同條件分析,由于預計總成本調整為900萬元,那么,最后的損失就是:(總成本調整的900萬-原定預計的820萬)=80萬元。所以,這個損失應當由合同雙方負責分攤,而不是只有一方來承擔。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在建筑類合同中,有一種現象叫做“推遲成本”,這意味著,盡管合同要求項目必須在指定時限內完成,但是項目實際完成的進度要略高于規定的完成時限,就會出現這樣的推遲成本,這就是“合同損失”的原因之一。
2023 01/17 1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