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小規模納稅人生產企業2021年4月有如下業務: (1) 購進貨物,支付55000元;支付電費500元,水費300元; (2) 銷售新貨物取得含稅收入180000元,同時收取包裝費20000元。 (3) 銷售2007年購進并已經使用過的設備和辦公家具,共取得20000元。 (4) 出售2009年購入的舊小轎車,取得30000元。 根據以上信息計算小規模納稅人4月應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信息,小規模納稅人4月應納增值稅的計算過程如下:
(1)確定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收入應按照3%的稅率銷售貨物應納增值稅,而銷售了2007年購進并已經使用過的設備和辦公家具、以及出售2009年購入的舊小轎車,不屬于貨物,不應納增值稅,所以本案例只需計算4月銷售貨物應納增值稅。
(2)計算應稅收入:4月銷售新貨物取得含稅收入180000元,應稅收入=180000-20000(包裝費)=160000元。
(3)計算應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應稅收入×稅率=160000×3%=4800元。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4月應納增值稅為4800元。
拓展知識:增值稅是指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提供各種行為由納稅人增值時所繳納的稅,是中國主要稅種之一。增值稅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和小規模納稅人稅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為3%。
2023 01/31 1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