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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或留抵稅額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或留抵稅額的處理情況如下:
1.對于存貨,納稅人存貨項目按價計稅價格計量,應稅價值收回,代扣代繳稅款;
2.對于已發生但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由注銷機構承擔責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于未發生收入,納稅人應根據規定填報報表,在納稅期限內由原納稅機構代扣代繳稅款;
4.對于留抵稅額,納稅人停止使用后,應當自注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納稅機構申請銷賬,由原納稅機構主動調減銷賬。
例如:某納稅人在未支付所得稅情況下注銷,其在注銷期間有存貨價值5000元、收入未發生稅額1000元、留抵稅額3000元,注銷后,存貨按價計稅價格計量,應稅價值收回,歸納到注銷前該機構應納稅款,收入未發生稅額填報報表,由原納稅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留抵稅額由納稅人自注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納稅機構申請銷賬,由原納稅機構主動調減銷賬。
2023 02/02 2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