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中國居民個人王某為境內甲公司的職員,2022年取得下列收人:(1)每月取得甲公司支付的稅前工資、薪金收入15000元。甲公司全年為王某代扣代繳(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共計3786元,甲公司每月為王某代扣代繳(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已經稅前扣除專項扣除額2745元、專項附加扣除額2000元。王某沒有其他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2)2月,為中國境內乙公司提供咨詢取得稅前勞務報酬收入3000元。乙公司已經為王某代扣代繳(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共計440元。(3)4月,出版小說一部,取得中國境內丙出版社



由于王某所取得的收入主要來自甲公司工資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王某可以申請視為稅前扣除的專項扣除額和專項附加扣除額共計4745元,稅后收入為10215元。而乙公司提供的咨詢勞務收入3000元,應加入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440元,最終稅后收入2560元。此外,王某出版小說一部,出版社支付報酬263元,也需要加入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中,然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累計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最終稅后收入為222元。
2023 02/03 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