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們是小規模納稅人,給客戶開的普通發票。上月給客戶開的發票因不合要求,客戶退回重開。但是退回是快遞遺失了。請問這個情況要如何處理?



處理這種情況的關鍵是憑證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根據《通用納稅人操作指引》(稅務總局發[2005]64號)第九章第六節的規定,稅務機關應要求提供發票的原件,必要時可以準許拷貝、掃描件,但要求清晰度足以識別,并注明“僅限報稅用”字樣。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因客戶退回發票而確無法獲得發票原件,應當另行作出有效憑證以用于報稅(以實際情況出具其他可當作憑證的材料,比如客戶給出的回執單、客戶匯款憑證等),以防止因缺少憑證導致稅務機關審核后產生滯納金等弊端。
拓展知識:發票是納稅人的重要憑證,是稅務機關審核和檢查納稅人是否正確繳納所征稅款的重要依據,也是納稅人行使財政優惠的憑證。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方面也存在一些差異,比如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開出無實物標志性發票等問題都有所不同。
2023 02/04 1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