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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發票的開具規定是?



普通發票的開具規定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普通發票的開具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 發票開具須使用有效的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
2. 發票開具時必須注明增值稅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
3. 發票開具時應注明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名稱,發票金額,稅率,稅額等內容;
4. 發票開具時,應當在發票上填寫“備注”欄內容,并在發票正文部分注明“付款單位名稱”;
5. 發票開具時,應當在發票上注明交易對方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并填寫“收票人”欄。
拓展知識:在開具普通發票時,稅務機關也要求納稅人填寫開票人聯系方式,以便核實真偽。開票人聯系方式包括開票人手機號碼、固話號碼、電子郵箱及傳真號碼,其中手機號碼為必填項,以便開票人收到由稅務機關發出的短信驗證碼,以確認發票真偽。
2023 02/08 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