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拆遷房屋而以房產補償給被拆遷戶的是否視同銷售、都會涉及哪些稅種?



同學,你好
非政府行為的拆遷補償即商業拆遷補償行為,取得的補償視同銷售,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2023 03/15 09:03

84785043 

2023 03/15 09:04
有沒有相關的政策

小菲老師 

2023 03/15 09:09
同學,你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由此可見,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不動產補償以及相關的有形動產的補償在內,均免征增值稅。
但在實踐中,有的認為收回土地補償免征增值稅應當引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文,即“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其實引用該文件是錯誤的,如果政府收回土地,不是由政府補償,而是房地產公司進行補償難道就要繳納增值稅嗎?顯然不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在上述文件基礎上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營改增之后,該政策也應當平移,即收回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補償,不論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也是免征增值稅。
應當注意:一、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即征收令。二是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應當免征增值稅。比如,政府收回土地以“毛地”出讓,原土地使用人向土地取得人收取的補償,也是免征增值稅。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后期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應當進項稅轉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四是非政府行為的拆遷補償即商業拆遷補償行為,取得的補償視同銷售,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