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中外合資公司股息分紅出境稅收優惠政策



您好,看是分給個人還是公司
1.股東為外籍個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 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
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所屬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規定無差異,均為免稅。
2.股東為外資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規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 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
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資企業取得的所屬2007年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所屬2008年及2009年的股息紅利,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股東為內資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股息、 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
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四條規定,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
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
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內資企業股東取得的所屬2018年、 2019年及2020年的股息紅利, 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應均在2019年1月1日之后, 均為
免稅收入。
2023 03/19 1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