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這個為什么不能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它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您好!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一下,這個或有對價其實是個費用或收益性質的,變動金額將來是要記入當期損益的,如果計入指定的金融資產,將來的變動要記入其他綜合收益,這就不符合準則的要求了
其次,指定的金融資產都是權益性質的,列示的科目時其他權益工具,而這或有對價并不是權益性質的
2023 03/21 12:22

84784976 

2023 03/21 13:21
或有對價不是要計入合并成本嗎,計入合并成本相當于計入長期股權投資了,不屬于費用或收益性質的呀?

楊家續老師 

2023 03/21 13:29
您好!
準則中對于或有對價有三個要求:
(1)購買方應當將合并協議約定的或有對價作為企業合并轉移對價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計入企業合并成本.
(2)購買日后12個月內出現對購買日已存在情況的新的或者進一步證據而需要調整或有對價的,應當予以確認并對計入合并商譽的金額進行調整;
(3)其他情況下(超過購買日后12個月的)發生的或有對價變化或調整,應當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①或有對價為權益性質的,不進行會計處理;
②或有對價為資產或負債性質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如果屬于的金融工具,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化產生的利得和損失應按該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或計入資本公積;
--如果不屬于金融工具,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或其他相應的準則處理.
所以綜上,此時咱們在討論的知識點屬于第三條第二項的內容,討論是12個月后發生變動的那部分金額歸屬分類問題

84784976 

2023 03/21 13:49
這個為什么是12個月后發生變動的呢,不太明白你回答的內容?

楊家續老師 

2023 03/21 13:58
您好!您圖中的講義知識點是準則的中一部分內容,這部分內容對應的正是我發布給您的第三條第二項的內容,講解的正是該或有對價若超過12個月后仍不能確定的核算要求,您所說的或有對價計入合并成本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若后續發生了變動,對于12個月內的,需要調整相關的商譽,但是12個月后的變動,是要計入當期損益的。希望這樣解釋您能聽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