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債權在破產申請日前到期,債務人對債權人清償日,在破產申請日前6個月,且有破產原因的,管理人可以撤銷。這里有破產原因是什么概念?是不是明知自己快要破產,提前清償,叫有破產原因?



破產撤銷權行使期限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023 04/03 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