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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的情形,什么情況下確定收入?什么情況下只確定銷項稅額而不需要確定收入?確定收入或者是確定銷項稅額的依據是什么?怎么區分?



您好,視同銷售情形如下,確定收入的依據是同類產品的銷售平均價。
(1)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提示:以上8種情況中,第(3)、(4)、(8)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的情況都要確認收入。
2017 12/06 21:32


2017 12/06 22:31
您好,視同銷售情形如下,確定收入的依據是同類產品的銷售平均價。
(1)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提示:以上8種情況中,第(3)、(4)、(8)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的情況都要確認收入。


2017 12/07 10:32
你好!您好,視同銷售情形如下,確定收入的依據是同類產品的銷售平均價。
(1)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提示:以上8種情況中,第(3)、(4)、(8)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的情況都要確認收入。


2017 12/07 10:45
您好,怎么沒有看到問題啊?


2017 12/07 19:07
您好,您的提問呢?


2017 12/07 21:38
你好,在稅法的角度視同銷售是為了確認是否產生銷項稅額,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1、就是代銷,不管是委托方還是受托方都視同銷售,只是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不一樣。2、不在同一縣市的貨物移送 3、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投資、贈送、分配以及個人消費或者集體福利。4、購進貨物用于投資、贈送、分配。而站在會計準則的角度,則要以收入的定義來確定收入的確認時點,比如說贈送,會計會確認為營業外支出,而不是收入。

84785025 

2017 12/08 10:54
老師,贈送的話,在會計上為什么會確認支出,而不確認收入?而有些視同銷售卻要確定收入?比如說,購進貨物用于投資、分配的話,卻要同時確定收入和銷項稅?這怎么來理解


2017 12/08 12:26
您好,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對應科目是支出。

84785025 

2017 12/08 12:45
@王雁鳴老師:老師,我還是沒明白。


2017 12/08 13:17
你好,贈送他人,其實并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發生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并交納各種稅費。你可以這樣想想,投資和分配其實都一定會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比如投資,你占有了對方相應股權份額,后期可以獲得投資收益,而分配是減少了你應該支付的股利等。


2017 12/08 15:22
您好,這樣解釋是不是會好點,因為無償贈送他人納稅人沒有收益,只按成本結轉營業外支出就可以了,而對外投資納稅人是有回報的,得到了對方的股權,所以要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再結轉相應的成本,這樣就會有一個銷售毛利。但是稅法規定要視同收入處理,所以還要按市場價值確認增值稅。實際上按我的理解,都應該確認收入,再結轉成本。但是會計準則制定者瞎規定,以顯示水平而已。


2017 12/08 21:18
您好,這樣解釋是不是會好點,因為無償贈送他人納稅人沒有收益,只按成本結轉營業外支出就可以了,而對外投資納稅人是有回報的,得到了對方的股權,所以要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再結轉相應的成本,這樣就會有一個銷售毛利。但是稅法規定要視同收入處理,所以還要按市場價值確認增值稅。實際上按我的理解,都應該確認收入,再結轉成本。但是會計準則制定者瞎規定,以顯示水平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