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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匯算清繳,資產減值損失和投資收益什么情況下需要做納稅調整??



您好,資產減值損失沒有實際發生要調整。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按會計“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不能在計提時扣除,應在實際發生損失后依照稅法規定扣除。
2.企業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有哪些規定
被投資單位利潤分配前已繳納企業所得稅且納稅比例與投資單位一致的,投資單位收到投資收益部分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單位利潤分配前已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納稅比例低于投資單位的,投資單位收到的投資收益應按照稅率的差額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被投資單位利潤分配前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投資收益全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023 05/10 07: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