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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計稅基礎是什么



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僅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票面本金和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即可轉換債券存續期間可稅前扣除的利息總額小于會計上按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總額),則可轉換債券初始確認時負債成份的計稅基礎等于負債和權益成份的初始賬面金額之和(即負債成份的計稅基礎大于負債成份的賬面價值)。這一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由初始確認時單獨確認權益成所導致的。此時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 一所得稅》第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可以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豁免情形。因而,企業應確認由此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二十二條規定,此時遞延所得稅負債直接借記入權益成份的賬面金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二十一條規定,該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后續變化應在利潤表中作為遞延所得稅費用(收益)予以確認。”后續該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是通過會計確認和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金額的差異來實現的,這并不是權益性交易。因此遞延所得稅轉回的影響是計入損益
2023 08/01 1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