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甲公司為乙公司生產一臺專用設備,若甲公司可以在一個月內交貨,則可以額外獲得800 股7公司的股票作為獎勵,當日乙公司股票的價格為每股15元,由干缺手執行類似合同的經驗,甲公司當日估計,該800股股票的公允價值計入 交易價格將不滿足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限制條件。12月28日,甲公司將該設備交付乙公司,并取得了800股股票,當日 乙公司股票的價格為每股20元。則對于該事項甲公司應確認的收入額為()元。這題怎么算?



你好,學員
12月28日,甲公司將該設備交付乙公司,并取得了800股股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甲公司獲得的對價是股票,為非現金對價,因此甲公司應按股票在合同開始日的公允價值確認為收入,收入金額=15×800=12000(元)。 12月28日,股票的公允價值20萬元與合同開始日公允價值15元的差額,屬于因對價形式原因而發生的變動,應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金額=(20-15)×800=4000(元)。
2023 08/17 1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