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司于本年7月收到關于2018年6月異常進項的稅務通知書。根據規定,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進項轉出。這個進項轉出的所屬期是什么時候?要回到異常進項的抵扣月份,還是收到稅務通知書當月?有相關政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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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屬期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已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處理?
情形一:如果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不為A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簡稱38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當在納稅人辦理收到相關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應屬期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時,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填寫說明的要求,將對應專用發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情形二:如果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則可以按照38號公告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在稅務機關出具核實結果之前暫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也不需要將對應專用發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若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或者提出核實申請但經核實確認相關發票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定的,應當繼續作進項轉出處理。
2023 08/22 1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