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關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關聯企業稅負低于居民企業才有債資比的說法嗎?否則只要考慮利率就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應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注:金融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5:1,其他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2:1),關聯方之間借款超出上述債資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情況外,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
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作了進一步規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2023 09/21 2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