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下列關于追回權和取回權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其繳納出資 C.權利人主張取回權,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權利人有權以管理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 D.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提出 E.對因《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無效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正確答案 : A,B,D,E 問題:不明白選項d,難道,在這之后行使取回權就不可以了,東西是我的沒問題,也就是不屬于破產財產,既然不屬于破產財產,那么分配方案也不會涉及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規定“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
2023 11/02 22:17
靈兒老師 

2023 11/02 22:20
權利人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前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行使權利。
權利人在最后一次破產財產分配后提出申請的,若取回標的物由管理人進行所有權甄別提存的,管理人可以對該申請進行審查,確認其取回權是否成立;若管理人經財產所有權甄別列入破產財產并已經處置的,又經對取回權申請進行審查認定該取回權成立的,管理人可以從分配留存財產中等值返還取回權申請人,無留存財產或留存財產不足以等值返還取回權人時,管理人應負履職不當的賠償責任;若管理人經審查認定取回權不成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通過提起取回權確認之訴、賠償之訴獲得救濟。
取回權在破產程序終結后提出
在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依法辦理破產企業的注銷登記后,權利人申請行使取回權的,因管理人已經終止履行職務,已無權利和義務接受該取回申請,權利人須自行承擔怠于行使權利的后果。若破產企業通過重整或和解程序恢復債務清償能力且依法存續的,權利人應當向破產企業主張行使財產返還請求權,而非是向管理人主張行使取回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