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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旅行社開發票,現代服務項目,怎么操作可以開差額稅


一、旅游業的差額征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八)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二、差額部分需要取得哪些有效的憑證才可以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十一)項規定,屬于合法合規的有效憑證具體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三、有哪些優惠政策呢?
(一)免征增值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不征增值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
(三)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方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舉例說明
A旅游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3月收取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旅游費用106萬元,其中支付給旅游目的地的B旅游公司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價稅合計84.8萬元,B旅游公司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當期可抵扣且已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1萬元,無上期留抵稅額。請問A旅游公司3月份需繳納增值稅是多少?
答:假設A旅游公司滿足加計抵減10%政策條件。
(1)一般計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106/1.06*0.06=6(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1萬元;
本期加計抵減實際抵減額=1*10%=0.1(萬元);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6-1-0.1=4.9(萬元)。
(2)差額計稅:
銷項稅額=(106-84.8)/1.06*0.06=1.2(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1萬元;
本期加計抵減實際抵減額=1*10%=0.1(萬元);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1.2-1-0.1=0.1(萬元)。
2023 11/07 1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