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破產法章節相關問題 老師 麻煩講解下,破產受理前1年內債務法院可撤銷情形,然后有個什么6個月內的法院不可撤銷,不懂這個法條啥啥意思 答: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如果債務人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如果債務人在這段時間內清償的債務但沒有發生破產原因,那么這部分債務是不可以撤銷的。另外,如果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也不可以撤銷。 問題:那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的債務清償或者處理財產為別人提供擔保都可以撤銷么?



一年內是有限制的,不是都可以撤銷,具體的看下面這個圖片,這個考試基本都會考這個點,注意關鍵詞:無償、不合理、未到期、放棄
2023 11/14 0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