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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區別: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覺得有必要可以開? 2、有限公司是三分之一董事提議才可以召開?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主要區別在于召開的條件和程序上。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因此,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如果董事會的成員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需要滿足上述條件之一。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00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在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不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
2023 11/17 16:31
